在辞退员工这件事上,蓝冠总代理HR最容易犯这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2022-12-21 11: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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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聚有时。当然,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工作绩效不合要求、行为不当、违反规定、业务水平不合格、不服从等,蓝冠总代理都成为了“炒鱿鱼”的理由。
 
但是,企业解雇员工真的就毫无成本、毫无风险、毫无过失可能吗?
 
对于解雇,很多HR在实操层面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不论是对劳动法理解有误还是不了解解雇流程,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逐条剖析解雇员工时,HR最可能犯的七个错误。
 
试用期随意解雇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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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
 
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蓝冠主管平台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N+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 N+1” 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蓝冠代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但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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