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邓今年8月份应聘到一家灯饰制品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他才发现,公司的承诺跟招聘时完全是两码事。蓝冠主管平台当时说好的工资结构是月薪加奖金,却因为每个月公司业绩增长不达标,奖金从未兑现过。
更令小邓感到离奇的是,10月初,蓝冠代理主管公司单方面说要解雇他。由于还未过试用期,小邓很爽快地同意了。可是公司还要求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一年内不能在灯饰行业工作,不得将企业的资料、图纸、相关业务泄露给他人”。小邓表示,因为意识到可能是违法的协议,他坚决没有签。但企业也因为这个理由,没有给小邓发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根据公司的说法,小邓辞职之前所在的部门是技术开发部,属于公司的“敏感”部门,掌握着企业的设计图纸和核心技术。虽然小邓工作的时间不长,但是有可能掌握核心技术并对外透露,因此公司要求他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合理的。
专家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辞职时要签订“保密协议”,如果企业以扣除工资、押金等方式要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企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本身无可非议,但是通过强迫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员工有权拒签;如果员工自愿做出上述承诺,愿意和企业签订上述协议,则另当别论。
当然,如果辞职员工到其他企业泄漏了企业的技术秘密,蓝冠代理给原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原企业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
因此,员工辞职时没有义务签订“保密协议”,就算员工掌握了工厂的技术秘密,工厂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要挟,该公司应该补发小邓试用期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