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正式施行。
近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王振麒就《办案规则》、《组织规则》进行解读。
人社部今年修订"两大规则"
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人社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授权,依据《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于2009年、2010年制订了《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两个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蓝冠平台怎么注册?2016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如何通过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成为摆在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许多地区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针对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很多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终局裁决规定较为原则,简单争议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尚未明确,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较短等;仲裁委员会作用“虚”化,仲裁员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都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新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在仲裁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做法,并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将地方经验上升为规章,进一步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人社部对《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修订稿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网络征求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了全国调解仲裁系统、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修订稿草案,蓝冠注册两个规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三方面完善仲裁程序
更具简便、灵活、高效等特点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争议案件时,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等特点。
人社部解释,这次修订《办案规则》,紧紧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进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近年来,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制定出台专项制度,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蓝冠测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二是新增“简易处理”内容。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简易处理,对适用简易处理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三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内容。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焦点 1
“办案规则”增加“调解程序”
调解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调解作了专章规定,重点规范了调解组织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程序,强化了仲裁调解作用。比如,明确调解优先原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蓝冠平台怎么注册?规范仲裁庭调解,规定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规定对没有经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仲裁庭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同时,完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申请、审查时限和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维权
新修订的两个规则,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为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维权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完善案件管辖规定,让当事人维权更有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含义,进一步细化了管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路。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实行快速送达方式,缩短当事人维权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仲裁文书难以送达的,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并且前后要进行两次公告,每次公告时间两个月,延误了劳动者维权时间。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张贴、留置仲裁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快速送达方式,将一次送达期间缩短为三天。
推行“阳光仲裁”,方便社会进行监督。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仲裁庭一律公开进行庭审,努力做到仲裁办案场所,仲裁人员名单,仲裁法规制度,仲裁庭审现场,仲裁法律文书“五公开”。
推行流动仲裁庭,方便当事人就近维权。新修订的《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其中专职1.41万人,兼职0.96万的人。
总体上看,我国仲裁员队伍建设情况良好,广大仲裁员可以依法处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但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作风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方面加强管理,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对仲裁员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
同时加强保障,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